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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包裝物料”一詞指進口后按原狀用于包裝、保護、裝填或分離貨物的所有物品及材料,但不包括散裝進口的稻草、紙張、玻璃纖維、刨花等包裝物料,也不包括本款第3和第4項下的集裝箱和托盤(2);
注釋(2):由于國際貿(mào)易中的貨物種類極其廣泛,用于運輸和儲存這些貨物的包裝物料的質地、形狀、尺寸和價值也各不相同。要列舉各種不同類型的包裝物料,只能說是包括許多種類各異的布袋、麻袋、小口袋以及紡織、紙制和其他材料的編織袋,桶、箱、缸、罐和其他賤金屬容器;用于運輸紡織紗線、金屬線、織物、紙張、金屬薄片和其他貨物的管筒、卷軸、管紗、線軸和其他起支撐固定作用的木材、卡紙、纖維素紙漿、紙張、塑料或賤金屬。
很明顯,考慮到上述種類繁多的物品,必須根據(jù)其用途對其進行定義。因此,本條第2款所定義的“包裝物料”包括所有在進口后按原狀用于包裝的物品。該定義還包括對貨物進行內外封裝用的支撐固定物和捆扎纏繞貨物用的支撐固定物。 |